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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8 13: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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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开源和自由文档许可证,第一部分:GNU F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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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onlamp.com/pub/a/onlamp/2004/09/16/OSlicens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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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Source and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s, Part 1: The GNU FDL
by Andrew M. St. Laurent, author of 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
09/16/2004
转载并翻译自 onlamp 网站,译文遵循 GNU FDL,仅正文部分可自由修改,重发布时正文之外的部分必须同时原样发布。译者对未告知作者表示歉意,但对误读的后果表示不负责。
开源软件和自由文档的许可证,第一部分:GNU FDL
(作者 Andrew M.St.Laurent (http://www.onlamp.com/pub/au/1838 ),其他作品有《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http://www.oreilly.com/catalog/osfreesoft/ ))
正文开始
开源软件和自由软件的许可制度通常与软件开发相关连,事实也应当这样。开源许可制度背后的理念是在软件创造这个上下文中产生的。所谓“开源”就是指开放构成软件的源代码。
开源原则对于软件开发十分有益。由于源代码是开放的,用户可以对代码进行修正,既可以增量地改进,也可以重新开发,创造出全新的东西。基本的代码可以执行一定的功能:飞机订票系统中,搜索功能的代码可能用在另一个程序中,用于使顾客选择音乐会的门票,却不必做任何修改。开源原则就是这样利用了代码中固有的流动性和功能,从而使开源许可证变得如此有用。
要利用这些开源原则,开源许可证必须至少授予用户接触代码的权力;合法地发布程序,包括源代码和可执行文件的形式的权力;以及修改源代码来创建新作品或衍生作品,并自由发布它们的权力。
同样的规则也被用于软件之外的文档等作品。由于文档并没有代码那样的流动性和功能,因此开源原则是否可以革命性地作用于这些作品,就像对代码所作的那样,还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但是,至少在发布开源程序相关的文档和手册时,这样的许可证是有用的。
这一系列的文章将讨论几种许可证——GNU 自由文档许可证 (the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开放出版许可 (the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开放游戏许可 (the Open Gaming License)——关于文档的不同处理方法。它们反映了与不同的开源许可证相关的开源哲学在根本上的区别。GNU 自由文档许可证 (FDL) 将在本文中讨论,与 GNU GPL 作用于软件的互惠性要求类似,它将同样的要求作用于文档。也就是说,它要求衍生作品 (原始作品的修改版本,或者基于原始作品的其他作品) 必须只能使用 GNU FDL 作为许可证。这就是所谓的 GNU 许可证系统的“病毒”效果:以 GNU 许可证发布的作品,从中衍生的作品,从衍生作品中再次衍生的作品,无穷无尽,都只能使用原始作品的许可证。
与此对比,将在后面两篇文章中讨论的开放出版许可证 (OPL) 和开放游戏许可证 (OGL) 延续了学院派许可制度,类似 BSD 和 MIT 许可证,至少在一些变种中,允许衍生作品使用其他许可证,包括私有许可,只要特定要求被满足,通常是提供对名称,发布者以及原始作品使用的许可证的说明。
Creative Commons 项目及其关联的许可证表达了一种更为雄心勃勃的努力,它试图将开源原则应用于一系列不同的媒体,包括音乐,电影,表演,当然还包括书面作品。在我的书中详细讨论了这些许可证。《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es》, Andrew M. St.Laurent, http://www.oreilly.com/catalog/osfreesoft/index.html
GNU 自由文档许可证
从名称就可以看出,GNU FDL 将 GPL 和 LGPL 中隐含的 GNU 的许可办法应用于与软件捆绑的文档,同时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类型的作品。它的前言中提到,它的目标首先是创建自由的 (可以自由发布的) 手册页和其他书面作品,其次是保证原始作者应得的荣誉。许可证明白地将 copyleft 规则应用于所发布的作品,允许对作品进行自由发布或修改,只要发布后及修改后的作品也使用 GNU FDL。
任何书面作品,只要包含了使用 GNU FDL 的声明,就属于 GNU FDL 的作用范围。许可证只作用于复制,修改,发布或者涉及到版权法提到的权力。与 GPL 类似,FDL 不限制“使用”这些作品:比如说,任何人都可以阅读 GNU-FDL 许可的作品,而不会牵涉到版权所有者的权力,也不在许可证的限制范围之内。最后,与 GPL 类似,FDL 允许发布者为硬拷贝收费,但是他们绝不能限制他人再次复制,也不能限制他人行使 FDL 赋予的其他权力。
尽管存在一些歧义,FDL 至少要求实际的作品本身 (FDL 称其为“文档”, Document) 必须对修改和重发布开放。特定的文本,包括那些只与许可有关的,以及原作者对于作品的特别的描述——例如它的标题,或是节选的一段话,用作文档打印版本的后封面——不可以被修改。这些特定的文本 (它们必须被作者或版权持有者特别地标识为不得修改) 在被许可人重发布时,必须不加修改地与所发布的原文档或修改后的文档放在一起。
FDL 本质上允许对文档实施五种不同的操作:
1. 逐字复制
2. 大批量逐字复制
3. 修改
4. 与其他 FDL 许可之下的文档相合并,或制作合集
5. 与其他 FDL 或其他许可之下的文档合集
五种操作的每一种都依赖于 FDL 第一部分,“适用性与名词解释”中,词汇的不同含义范围。
FDL 第一部分的名词解释中包括 “文档” (Document),指作品本身,例如 Emacs 的某个手册 《Emacs Helper》。 “修改版本” 是对原始文档进行翻译、修改或部分复制的版本。“次要章节” 是一些文本,它们是 “文档” 的一部分但是与文档主题无关,而是表述了作者或版权持有者的意图与 FDL 的关系。例如,《Emacs Helper》的作者也许想包含一篇短些的文字,描述他为什么选择使用 FDL 作为许可。“不变章节” 是特殊的 “次要章节”,标识为不可修改,必须包含在重发布的版本中。“封面文本” 是较短的文本,前封面包括 5 个词,后封面包括 25 给词,由原作者标识出。这些封面文本与文档的标题不同,FDL 将文档标题区别处理。文档也可能不包含任何封面文本、次要章节或者不变章节。
第一部分还定义了 “透明的” 和 “不透明的” 文档版本名称。“透明版本” 指与 GPL 文档中源代码的概念对应的文本。文档的透明版本以机器可读的格式存储,文件格式可以容易地用通常可用的文本编辑器进行修改;无标记的 ASCII 文本就是这样一种格式。这种定义下,存储为专有格式的文件,例如微软 Word 就不是透明的。“不透明版本” 是文档的任何其他版本,包括打印或其他不适于修改的格式。
最后,第一部分允许但是不要求对文档免责。这些免责声明通常用来保护作者,不必承担由于使用了这些作品而带来的伤害,或者侵犯了其他作者的知识产权而带来的责任。
FDL 第二部分命名为 “逐字复制”:它为 FDL 许可下的文档最简单的使用提供了许可。为此,复制文档的人,也就是被许可人,只要完整地复制作品,包括声明作品适用 FDL 的版权通告以及许可通告。它还要求伴随复制品发布一份 FDL 文本的复件。这些复制品必须在 FDL 的条款下发布,不得附加额外的条款。这意味着任何文档的接收方都拥有相同的权力,根据 FDL 被许可人都有权修改或重发布这份文档。被许可人不得运用技术手段来限制重发布,例如以防止文档被复制或修改的方式发布 (例如加密的 PDF 文件等等)。被许可人不必复制或重发布前封面或后封面文本。但是,由于次要章节也是文档的一部分,包括所有不变章节,因此在第二部分的要求下,它们必须被包含在复制品内。类似的,如果文档包含免责声明,FDL 将它们视为重发布的许可的一部分。这意味着文档的任何复制品都必须包含它们,保留它们原始的样式。
FDL 第三部分处理 “大批量逐字复制”。如果被许可人大量发布打印的复件,超过一百份,那么除了遵守第二部分的要求之外,还必须遵守第三部分的条款。这些条款要求被许可人将前封面加在复制品的前面,将后封面加在后面。第三部分也要求将文档的标题放在打印的复件的前封面中。这样的复制品也必须在前封面中,将被许可人标识为发行者。注意许可人 (通常是文档的作者) 不一定要求必须重发布封面文本,这种情况下这些附加要求就不起作用了。
第三部分也要求,如果大量发布的复制品是不透明版本,那么必须伴随它发布透明的版本,或者使之易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取得。透明的复制品之于文档,就如同开放的源代码之于软件,有相同的作用;也就是说,使得创建和重发布文档的修改版本尽可能容易。尽管为文档的不透明副本创建相应的透明版本 (例如,通过扫描打印的页面) 不是不可能,FDL 还是建议由获得授权的文档的发布者承担制作透明版本的责任,使得负担最小化。显然,相比接受者来说,作者或版权持有者几乎总是创建文档透明版本的最佳人选,因为作者几乎总是以电子的格式,用一个字处理器或文本编辑器创建文档。
FDL 第四部分处理对原始文档的修改问题,因此是 FDL 中最复杂的部分。但是,这一部分中,几乎所有要求都围绕着两个原则:首先,修改版本的文档必须被明白地标示为与原始文档有区别;其次,原始文档必须被明白地标示为修改版本的文档的前身。
为了区别原始文档和修改版本,修改版本的发布者必须:
1. 为修改版本取不同的命名
2. 标识修改版本的作者
3. 在封面标识修改版本的发行者
4. 为修改部分添加合适的版权声明
5. 包含一份 FDL 的复件,指明它对修改版本适用
修改版本不得附带任何对原始文档适用的担保——这样非常有意义,因为对原始文档做担保的人,相对修改版本来说,或多或少总是在为一个不同的作品做担保。
为了反映修改版本是衍生自原始文档这一事实,修改版本必须:
1. 包含命名为“历史”的部分 (如果原始文档中已经有的话,就向其添加),列出原始文档 (以及任何它的前身) 的标题、作者和发布者,还有修改版本的相应内容
2. 在标题页列出至少五个原始文档的作者
3. 保留并重印所有适用于原始文档的版权声明
4. 保留原始文档的封面文本和不变章节,如果有的话
5. 保留公众可访问的原始文档的透明版本的网络地址,如果有的话
6. 在修改版本中保留原始文档中所有感谢和奉献等部分
尽管这些条件的列表看起来使人气馁,实际上它们相对比较直接。如果不包含任何不变章节,担保,感谢,奉献,或是封面文本的话,修改版本的创造者只需要改变标题,加入历史部分,列出原始文档的作者名字,当然还要将修改版本以 FDL 发布。
FDL 的大部分复杂性在于它对那些“附加的”段落的处理——不变章节,担保,感谢,奉献,或是封面文本——它们大部分(甚至全部)都与文档的本来目的毫无关联。考虑使用 FDL 的作者也许会放弃这些部分,简化其他人遵从 FDL 条款时的工作,鼓励对文档的自由修改。
然而,FDL 允许修改版本的作者为这些段落添加自己的内容——这意味着文档的修改版本在经历三四次传播之后,将可能包含大量的封面文本,以及大量的不变章节,感谢,奉献等等,所有这些都必须包含在“大批量”的发布当中,所有这些,除了封面文本,都必须包含在文档的任何发布当中。这样做有时将带来不希望见到的结果——它是可能发生的,尽管不太容易——这些“多余的”章节的长度增长得比文档的“有用部分”还要长。
重发布的修改版本在满足第四部分的要求时,就被认为与满足第二、三部分 (这取决于发布的情况,也就是是否发布多于一百份打印的复件) 要求的原始文档具有相同效力。最后,第四部分禁止将原始文档的作者或发行者的姓名用作广告,或用作修改版本的潜在担保。
FDL 的其余部分用于处理扫尾工作,处理可以通过只重印特殊文本的某一个版本,来节约空间的情况。
第五部分针对“合并文档”。当两个或多个文档都以 FDL 发布时,合并的结果文档只需附带一份 FDL 自身,并且不必重印多于一份相同的不变章节,例如,要合并的文档来自同一个作者,作者在每个文档中都加入了对采用 FDL 的解释的情况。FDL 定义的任何其他方面都应被遵守,将各个文档联合处理:所有感谢,奉献,封面文本(如果可用的话),不相同的不变章节,都必须被重印。“历史”部分以及作者列表必须反映出全部源文档。注意,只有所有文档都以 FDL 发布,才可以这样做。
第六部分适用于文档的集合,所有文档都以 FDL 发布。这种情况下,文档的集合在发行时只要附带一份 FDL 许可文本,否则必须遵守每篇文档各自的许可要求,适当处理感谢,奉献,不变章节等等。
如果发布者要将以 FDL 发布的文档与以其他许可方式发布的文本一起重印,这样是可以的。第七部分明示允许这样发布,只要那些以 FDL 发布的文档遵守了 FDL 的所有要求就可以。显然,这样的文档集合也必须遵守其他文本所应满足的其他许可要求。FDL 不对这些其他文本起作用。GPL 中类似的条款允许以 GPL 发布的程序副本与非 GPL 程序使用同一载体发布,这样不违反 GPL。但是,使用同一载体发布作品,对于 FDL 和非 FDL 的作品的组合 (与 GPL 和非 GPL 的程序的组合) 是完全不同的,FDL 不允许这样做。
第八部分针对文档的翻译。这部分指出,翻译是文档的修改版本,因此必须遵守第四部分的所有规定。被许可人在制作翻译版本时,也许会想与其他文本一起翻译文档的不变章节,或是 FDL 自身,他可以这样做,但是不必要。但是,这些文本的原始的,未翻译的形式必须包含在最后的发布当中。
第九部分针对终止许可;也就是说,结束这份许可带来的关系。本条款与 GPL 中对应的条款部分几乎完全相同。使用,修改或重发布文档,但不以 FDL 许可的方式,将终止该被许可人所有来自 FDL 的权力。但是,如果在做出违反 FDL 的举动之前曾经将以 FDL 发布的文档重发布给他人,那么那些人的权力不会受到后来的举动的影响。
第十部分只表示自由软件基金会可能会使用 FDL 的不同版本,以不同的顺序序号来标识。如果被许可人看到的作品被标记为以 FDL 发布,但是没有标明版本号,那么被许可人可以为其后使用这些作品,选择 FDL 的任何版本。
总之,FDL 为应用这些与 GPL 一致的许可原则,用于处理文档,提供了实用而详细的框架。被许可人在极大程度上明确地知道自身的权力,以及 FDL 规定的相应的义务。FDL 保证了以它发布的作品可以容易地被修改和重发布。
但是,FDL 也有自身的问题,一些是由它的原则带来的,一些是措辞不当的结果。根据它的原则,FDL 允许作者包含不变章节,似乎目的是为了描述作品的作者与作品的关系,但是带来了复杂性。尽管这样的目标值得赞赏,它使得这个许可证实质上更加复杂了,更坏的是,随着时间流逝,作品将会“膨胀”,因为不变章节不可被修改或忽略。
另外,FDL 有一些本应通过更恰当的措辞而避免的二义性。FDL 包含一些定义不当的名词:它不明确,例如,究竟感谢、保证 (以及用于此用途的标题页) 是不变章节、文档的一部分,还是不需被包含的次要章节?它们看上去属于不变章节或文档的一部分 (FDL 提到必须将它们包含在文档的副本或修改版本中),但是如果 FDL 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可以有助于澄清误读。不过这只是细节的失误之处。
总之,FDL 提供了一个持久的,相对可理解的框架,用作文档的许可。尽管它没有像 GPL 那样成功,但是那不是它的目的。FDL 更像是 GPL 的补充,而不是一个独立的许可证。尽管大量手册和技术文档以 FDL 发布,在这些作为 GPL 或其他开源许可之下的作品的补充材料这片狭窄的领域之外,FDL 是否仍然可以成功,还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正文结束
原文后记
In part two in this three-part series, Andrew will cover the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Stay tuned.
Andrew M. St. Laurent (http://www.onlamp.com/pub/au/1838) is an experienced lawyer with a long-time interes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rticularly software licensing.
In August 2004, O'Reilly Media, Inc., released 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 (http://www.oreilly.com/catalog/osfreesoft/).
Sample Chapter 2, "The MIT, BSD, Apache, and Academic Free Licenses," is available free online.
http://www.oreilly.com/catalog/osfreesoft/chapter/
You can also look at the Table of Contents, the Index, and the full description of the book.
http://www.oreilly.com/catalog/osfreesoft/to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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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翻译是学习的过程,翻译之后才知道只有原文是 FDL 时,译文才是 FDL,而不能由译者决定。但是在不知道原文是什么版权的时候,是否可以暂时用某个许可方式,直到将来知道如何处理之后再加以修改呢?
除了国家对网络出版的版权规定之外,可以考虑的有文中提到的 FDL,CPL 等等,CCL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都可以考虑,即使一定要使用自己制定的许可证,那么可以参照其他许可证对于各种原则和目标的控制。just my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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